【事项名称】
定期定额工商户分月汇总申报
【事项描述】
实行定期定额征税个体工商户(含未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十八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第四条,第八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国税函〔2006〕1199号)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2016年第6号)第四条
【申请条件】
无
【办理材料】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纳税分月汇总申报表》2份。
【办理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资料或纳税人通过互联网络申报后提交的纸质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为纳税人提供申报纳税办理指引,辅导纳税人申报纳税。
(3)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的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或银行卡(POS机)等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完税凭证。
(4)办税服务厅人员在《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纳税分月汇总申报表》上签名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一份返还纳税人,一份作为资料归档,一份作为税收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5)在办税服务厅或商业密集区提供自助办税设备。
【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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