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
【事项描述】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营业税或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就其应税项目或应税行为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与申报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4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国发[1996]37号)
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4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88号)
【申请条件】
无
【办理材料】
《地方税(基金)综合申报表》2份。
【办理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申报人资料或申报人通过互联网络申报后提交的纸质资料,核对申报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报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为申报人提供申报缴费办理指引,辅导申报人申报缴费。
(3)申报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或银行卡(POS机)或现金等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为当场缴税的申报人开具完税凭证。
(4)办税服务厅人员在相关申报表上签名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一份返还申报人,一份作为资料归档。
(5)在办税服务厅或商业密集区提供自助办税设备。
【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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