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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出租情况报告
发布时间: 2018-01-26 信息来源:宣传处 浏览次数: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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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发包、出租情况报告

【事项描述】 

发包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自发包或者出租之日起30日内,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税务机关报告。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变职能 改进作风更好为广大纳税人服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7号)

【办理材料】承包(承租)协议合同复印件。 

【申请条件】  

    无

【办理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税服务厅人员录入相关信息,资料归档。

    【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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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duced By STCMS PublishDate:2018-07-05 11:36: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