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
进口租赁飞机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现将进口租赁飞机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自2018年6月1日起,对申报进口监管方式为1500(租赁不满一年)、1523(租赁贸易)、9800(租赁征税)的租赁飞机(税则品目:8802),海关停止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租赁飞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由税务机关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2018年5月11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中央纪委驻国家税务总局纪检组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承办
办公厅2018年5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