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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税知识问答(一)
发布时间: 2018-01-09 信息来源:劳财税科 浏览次数: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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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税知识问答(一)

      一、为什么要实行环境保护费改税?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大力推进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持续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近年来我国生态环境质量有所改善。但总体上看,我国环境保护仍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尚未得到根本扭转,部分地区环境污染问题较为突出,严重影响了正常生产生活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加强环境保护已刻不容缓。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必须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向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我国十三五规划明确提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行最严格环境保护制度,加大环境治理力度。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文件中明确部署: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因此,实行环境保护费改税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
     
二、开征环境保护税有何重要意义?
  税收是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经济手段。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文件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一项基本要求。我国现行税收政策在促进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仍不能满足我国加大环保力度、改善生态环境的迫切要求。开征环境保护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是有利于解决排污费制度存在的执法刚性不足、地方政府干预等问题。二是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环保意识和遵从度,强化企业治污减排的责任。三是有利于构建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的绿色税制体系,强化税收调控作用,形成有效的制约激励机制,提高全社会环境保护意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四是通过清费立税,有利于规范政府分配秩序,优化财政收入结构,强化预算约束。
    
三、环境保护费改税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一是按照税负平移的原则进行环境保护费改税,实现排污费制度向环境保护税制度的平稳顺利转换。二是建立环境保护税制度,努力构建我国绿色税制体系。三是在税政统一基础上,适当下放税政管理权。四是建立环境保护税征管协调机制。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协同、信息共享的税收征管模式。
  四、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有哪些?
  为保证环境保护费改税工作平稳过渡,此次环境保护税纳税人的确定与环境保护法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的规定进行了有效衔接。《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上述对纳税人的规定,在纳税义务上对两种情况做了排除:一是不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不缴纳环境保护税;二是居民个人不属于纳税人,不用缴纳环境保护税。
     
五、为什么不将排放生活污水和垃圾的居民个人作为纳税人?
  居民个人排放生活污水和垃圾对环境影响很大,但考虑目前我国大部分市、县的生活污水和垃圾已进行集中处理,不直接向环境排放,对环境的影响得到了有效控制。同时,为平稳实施税费改税,避免增加纳税人负担,所以在立法安排上,将排放生活污水和垃圾的居民个人未列入征税范围,不用缴纳环境保护税。
     
六、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是什么?
  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是影响环境的最主要污染物,国际上一般都选择对这四类污染物征税。我国现行排污费的征税对象也是这四类污染物。参照国际经验,并与我国现行排污费制度相衔接,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确定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具体应税污染物依据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目税率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的规定执行。
  根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大气污染物是指向环境排放影响大气环境质量的物质,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粉尘等;水污染物是指向水体排放影响水环境质量的物质,包括氨氮、化学需氧量、重金属、悬浮物等;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医疗废物,包括煤矸石、尾矿等;噪声是指工业噪声,即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体的设备时产生的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七、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环境保护税,主要按照污染物排放量计征,但污染物排放量的计量较为复杂,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污染物、噪声等计量标准不尽相同。为此,税法对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分别作了规定:(1)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2)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3)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污染当量是指根据各种污染物或污染排放活动对环境的有害程度以及处理的技术经济性,衡量不同污染物对环境污染的一个综合性指标或计量单位。相同污染当量的不同污染物,其污染程度基本相当。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数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依照税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执行。
  固体废物的排放量是指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贮存或者处置的固体废物的数量,不包括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标准的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数量。噪声按分贝数确定,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是指实际产生的工业噪声与国家规定的工业噪声排放标准限值之间的差值。
     
八、污染物排放量的计算方法比较复杂,实践中如何操作?
  如果真实准确的监测和计算污染物排放量,是环境保护税征管中的难点问题。为解决好该问题,结合排污费多年征收的实践经验,主要采取以下措施,一是要求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按自动监测数据计算排污量。二是对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企业要求其开展自行监测,鼓励其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监测,企业自行监测获得的有效监测数据可作为缴费申报依据。三是对污染物种类多且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排污系数或者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四是不能按照前三种方法计算的,按照抽样测算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相关计算方法由省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九、《环境保护税法》规定了哪些暂予免税情形?
  《环境保护税法》规定了5项暂予免税的情形:一是为支持农业发展,对农业生产排放的应税污染物暂予免税。但鉴于规模化养殖对农村环境影响较大,需要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免征税,所以未将其列入免税范围。二是考虑到现行税制中已有车船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等税种对机动车的生产和使用进行调节,对促进节能减排发挥了积极作用,因此,对机动车、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的应税污染物暂免征税。三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达标排放的污染物免缴排污费,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对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向环境达标排放的应税污染物暂予免税。四是为鼓励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减少污染物排放,对纳税人符合标准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暂免征税。五是国务院批准暂免征税的其他情形。
     
十、为什么对农业生产排放的污染物暂免征税?
  农业生产中因使用化肥、农药等形成污染物,并通过农田地表径流、农田排水和地下渗漏等方式进入水体而造成面源污染。鉴于上述污染情况较为复杂,难以准确计量污染排放量。同时,考虑农民负担能力较弱,为支持农业生产,税法规定暂不对农业污染征税。
     
十一、环境保护费改税后,收入归属哪一级政府?如何保障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的投入?
  现行财政体制,排污费收入实行中央与地方19分成。考虑到治理污染、保护环境的职责任务主要由地方承担,为充分调动地方积极性,完善地方税库体系,环境保护费改税后,拟将环境保护税全部作为地方收入,中央财政不再分成。
  按照《预算法》的规定,税收收入应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统筹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等方面。虽然环境保护税不采取专款专用方式,但不会降低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的投入力度,原由排污费安排的支出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按照力度不减的原则予以充分保障。十二五期间全国一般公共预算用于节能环保的支出约1.76万亿元,其中2015年用于节能环保的支出为4814亿元,重点支持大气、水、重金属污染防治以及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财政预算安排的支出远远超过排污费的收入规模。开征环境保护税后,各级财政将进一步加大对环境保护的支持力度。
     
十二、环境保护费改税后会不会加重企业负担?
  环境保护费改税,遵循税负平移的原则,征税范围、税率基本没有改变。开征环境保护税后,税收刚性增强,征收机制更加严格,会有一些应纳未纳排污费的企业被纳入征税范围。有关部门对部分省市进行了实地调研,环境保护税占企业缴纳税费的比重较低,一般在1%以下,不构成企业的主要负担,费改税后对企业成本负担影响不大。此外,征税后对企业的约束机制进一步增强,将促使企业主动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一些企业的纳税额还会有所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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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duced By STCMS PublishDate:2018-07-05 11:3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