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地税网站群:省局|合肥|淮北|亳州|宿州|蚌埠|阜阳|淮南|滁州|六安|马鞍山|芜湖|铜陵|池州|安庆|黄山www.ahxc-l-tax.gov.cn微博:微信:
首 页政务公开办税服务公众参与税收宣传网上办事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公众参与 >> 12366热线 >> 热线反馈
 
居民企业之间关联交易申报问题咨询
发布时间: 2018-01-26 信息来源:纳税服务局 浏览次数: 次
字体:

 

纳税人咨询:居民企业的股东全部是境内内资企业法人或境内自然人的,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是否要关联申报? 

市地税部门答复: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一条规定: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因此,需进行关联申报。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版权所有:安徽省bt365手机官方网站   皖ICP备10017677号   本站技术支持:合肥深拓软件
联系电话:0563-3033707  传真:0563-3033734  邮箱:15056268601@163.com
地址:安徽省宣城市梅溪路304号  邮编:242000   网站标识码:3418000053  公安备案号:34180002000278
您是第 位访问者 网站今日访问量为:
Produced By STCMS PublishDate:2018-07-05 11:3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