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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开具咨询
发布时间: 2017-07-03 信息来源:纳税服务局 浏览次数: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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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咨询: 

我于2017227日,通过中介购买了一套二手住房。原房屋取得时间为201435日,已满2年。增值税是减免的。我与卖方签的合同价为16万,但交税时,地税评估了43万,并按43万的评估价作计税依据申报缴纳了契税、个人所得税。可最后地税局代开给我们的增值税发票却只有16万,请问这样符合规定吗?可是在以前,像我们这样交易情况,开具的发票都是43万呀! 

市地税部门回复: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您咨询的问题需要和您本人核实,由于您没有留下联系方式,建议您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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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duced By STCMS PublishDate:2018-07-05 11:3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