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今年4月是第25个全国税收宣传月,主题是“聚焦营改增试点 助力供给侧改革”,在此,我们邀请到市地税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丁仁鸣参加市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栏目,就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及营改增政策有关情况与大家在线交流,欢迎广大网民朋友踊跃参加。欢迎各位领导的到来!
市地税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丁仁鸣:各位网友,大家好!很高兴通过“在线访谈”栏目与大家见面。首先,我谨代表市地税局对你们长期以来关心、支持我市地税事业表示最真诚的感谢!在此,我们也诚恳地欢迎大家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我们将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为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近年来,宣城市地税局以“收好税、带好队”为总体要求,以全面推进法治地税建设为主线,努力做好组织收入和支持发展“两篇文章”,坚持把握以人为本、创新驱动、文化引领“三种路径”,坚持创新、创先、创优导向,推动系统各项工作取得新的进步。2015年,全年累计入库税费收入120亿元,增长6.4%,总量、增幅分别居全省第7位和第10位。其中:税收85.6亿元,增长4.3%;基金费收入34.2亿元,增长12%。克服“惜税”观念,全面兑现落实高新技术企业、小微企业等各类税收优惠8.5亿元,其中:直接减免抵企业所得税合计 1.2亿元,个人所得税9407万元,营业税及财产行为税2.63亿元,各项契税优惠3.5亿元。
提问 1
【xxxx】 这次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的主要内容是什么?[08:34:15]
【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丁仁鸣】 3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方案。一是扩大试点行业范围。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4个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自此,现行营业税纳税人全部改征增值税。二是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三是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适用11%税率,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适用6%税率。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方案,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并于2016年3月23日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的政策文件和配套操作办法,具体内容详见财税〔2016〕36号文件,敬请广大网名朋友们登录财政部(http://www.mof.gov.cn/index.htm)或者国家税务总局(http://www.chinatax.gov.cn/)网站查阅。 [09:03:25]
提问 2
【何意诗】 房产购房补贴每平方米30元,多长时间能到位。[09:00:32]
【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丁仁鸣】 网友,您好!纳税人到房管部门领取房产证后,到地税窗口填写申请表,经房管部门审核后,地税部门将信息传递至财政部门审核,待财政资金拨付到位后即可打卡发放。一般情况下,符合条件的在一个月左右发放。 [09:01:03]
提问 3
【123456】 我市“营改增”政策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09:03:39]
【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丁仁鸣】 自2016年5月1日起实施。 [09:04:30]
提问 4
【敬亭某某】 我是一家企业的会计,我所在的企业2015年年应纳税所得额约26万元,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新优惠政策是不是可以全部享受减半征收优惠? [09:06:53]
【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丁仁鸣】 不一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是一个年度性税种,由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新优惠政策为: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将减半征税范围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含)以下的小微企业,这意味着小微企业所得税新的优惠政策适用于今年10月1日之后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 如果贵公司是在2015年10月1日之后成立的,对于年应纳税所得额26万元可以全部享受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如果是2015年10月1日之前成立的,则需要分段计算其10月1日之前和10月1日之后的应纳税所得额。对于其10月1日之前的利润部分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减低税率优惠政策,按20%计算缴税;10月1日之后的利润部分适用减半征税政策,相当于按10%计算缴税。 [09:07:14]
提问 5
【春天里】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地税部门如何做好发票衔接工作? [09:07:43]
【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丁仁鸣】 一是自2016年5月1日(含)起,对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增值税业务,地税机关不得再向纳税人发售发票或为纳税人代开发票。 二是为保障改革试点平稳过渡,对在市境内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增值税业务,需要开具除专用发票以外发票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可继续使用已经领用的地税机关监制的普通发[09:07:54]
提问 6
【应税劳务】 这次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在2015年5月1日前提供的“营改增”试点范围的应税劳务,应该如何申报纳税? [09:08:46]
【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丁仁鸣】 这次纳入“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在2015年5月1日前提供的“营改增”试点范围的应税劳务,应于5月16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 [09:09:10]
提问 7
【营改增】 为确保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的顺利实施,你们地税部门采取了哪些措施? [09:10:19]
【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丁仁鸣】 网友,您好!市地税部门为确保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的顺利实施,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是强化组织保障。各级地税机关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领导小组,实行“一把手”负责制,领导班子负全责,“一把手”负总责,相关部门各司其责,相互协作,确保领导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 二是制定工作方案。与国税部门共同制定了“营改增”推行方案和纳税户信息交接方案。 三是完成信息移交。采取由上至下户管认定和同级传递的模式,在规定时间内按时完成“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信息移交,并协助国税部门进行户型确认。截止3月14日,市地税部门共向国税部门移交24303户“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信息,其中房地产业575户,建筑业1694户,金融保险业294户,生活服务18399户,圆满完成了全市“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基础信息移交工作。 四是做好后续工作。建立“营改增”试点工作应急预案和工作机制,做好过渡期发票管理和供应工作,做好改革宣传服务,及时回应社会关注和纳税人诉求,保障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在我市顺利实施。 [09:10:58]
提问 8
【卡罗尔】 请问,目前残疾人保障金的计税依据是不是跟以前不一样了? [09:11:25]
【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丁仁鸣】 是的。残疾人保障金原计税依据是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残疾人保障金的计税依据改为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具体计算公式为:(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将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取代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残保金缴纳的计税依据,比较符合用人单位实际的缴费能力,更能彰显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 [09:11:36]
提问 9
【大成】 丁局,您好!营改增后对我们购买住房有什么影响? [09:15:46]
【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丁仁鸣】 网友,您好!个人购买住房买方应缴纳契税,不受营改增影响。卖方应缴纳增值税(自5月1日起个人销售住房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城建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但总体税负不增加,试点过渡政策税收优惠仍延续原营业税优惠政策。 [09:16:03]
提问 10
【仲基欧巴】 我是一名合工大宣城校区毕业的大学生,请问大学生自主创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09:26:54]
【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丁仁鸣】 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09:31:16]
提问 11
【晨曦】 父母将其名下的一套房产转让给我,是否缴纳契税?如是家庭唯一住房的,能否享受契税优惠?[09:27:03]
【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丁仁鸣】 网友,您好!父母的房产赠予给您,您应缴纳契税。赠予行为不享受家庭唯一住房的契税优惠政策。 [09:31:49]
提问 12
【Beyond】 我是一名企业会计,听说工会经费现在可以办理网上申报,不用去大厅缴纳了,是吗? [09:40:52]
【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丁仁鸣】 是的。根据《安徽省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通知》(皖工发〔2015〕56号)规定:地税机关征收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不再缴入征收专户,而是可以直接缴入人民银行国库。此举意味着工会经费可以和税收一样在电子税务局进行网上申报,缴费单位无须再去办税大厅申报,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在家办税”。 [09:41:05]
提问 13
【霞光满天】 爷爷把他的房产给我,我继承这套房子,需要缴纳契税吗? [09:45:34]
【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丁仁鸣】 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房产不用缴纳契税。您是孙子女,不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需要缴纳契税。 [09:45:52]
提问 14
【需要交个税吗】 开餐饮的个体户,每个月营业收入大概2.5万元左右,请问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09:49:38]
【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丁仁鸣】 你好!根据《bt365手机官方网站关于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bt365手机官方网站2015年第4号公告)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对在我市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凡核定月销售(营业)收入3万元(含)以下的,不再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09:51:51]
提问 15
【分管】 公众比较关注的房地产行业,现行营业税率为5%,营改增后适用11%的税率。由于增值税实际上是基于差额征税(销项减进项),销项减进项怎么解释?[09:49:44]
【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丁仁鸣】 网友,你好!自5月1日营改增后,房地产一般纳税人按下列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收取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具体详见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 [09:50:37]
提问 16
【大成】 丁局,您说房屋卖方应缴纳增值税(自5月1日起个人销售住房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城建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后两项税我以前都没听说过,这三项税分别应缴多少? [09:58:08]
【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丁仁鸣】 网友,您好!城建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的7%(5%、1%)计算缴纳(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在农村的,税率为1%);附加具体为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分别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的3%和2%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您能提供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可经税务机关审核后,从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的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您不能完整、准确提供房产原值或其他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产原值、费用和应纳税额,则对住房转让收入按1%的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09:59:01]
提问 17
【流水人家】 我在婚前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婚后进行纳税申报的,是否能享受家庭唯一住房契税优惠? [10:04:25]
【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丁仁鸣】 网友,您好!可以享受的。根据《关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12〕646号)规定:对个人婚前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婚后进行纳税申报的,可按照《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23号)文件有关规定享受契税优惠政策。 [10:04:56]
提问 18
【追风筝的人】 领导您好!我企业经营困难,请问是否可以办理社保费缓缴? [10:06:56]
【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丁仁鸣】 网友,你好!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意见》(皖政[2016]1号)规定,2016年对已按规定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暂时困难企业(“僵尸企业”除外),可以在 2016年度内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经批准可缓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缓缴期限暂定 6个月;缓缴期间职工正常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缓缴期满后补缴的费款免收利息、滞纳金;补缴后允许其继续申请缓缴。 [10:07:05]
提问 19
【分管】 你们“销项减进项”的解释太专业,我们还没弄明白,打个比方,我房子80万买的,买了100万元,是不是就只20万交纳增值税? [10:07:22]
【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丁仁鸣】 网友,您好!您问的问题可能是营改增后个人销售不动产如何缴纳增值税的问题,即: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10:07:45]
提问 20
【糯米】 糯米网团购消费,商家不开发票,合理吗 [10:09:17]
【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丁仁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时,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商家不向消费者开具发票属于违法行为,针对这种情况您可拨打我局举报电话,电话号码:0563-3033700、3033759。 [10:24:01]
提问 21
【天天天天】 我在宣城从事旅店经营,请问我市针对小微企业有何税收优惠政策? [10:09:38]
【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丁仁鸣】 你好,目前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1)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以及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季度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2)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3)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含)以下的小微企业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再按20%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自2016年2月1日起,对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以及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10:15:48]
主持人:因时间关系今天的在线访谈节目到此结束,谢谢各位领导参加此次访谈,谢谢广大网友的参与!
下期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