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川剧《变脸》,其变脸的手法和效果令人叹为观止,然而谁会想到如今一些纳税户在注销税务登记证上,也玩起了“变脸”。税务登记证可以说是纳税人的“身份证”,是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的重要证件。安徽省绩溪县税务部门在最近开展的税户、税源调查和双漏户清理专项行动中,却发现了一些纳税人在注销税务登记时大玩“变脸”。
“不辞而别”与“死而复生”
按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六十条规定: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但税务机关发现有的纳税人当经营失败时,为了逃避责任,往往不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就一走了之,或在办理注销过程中被查出问题后“自然蒸发”。目前,税务机关对这些“不辞而别”的纳税人,缺乏有力的追究手段,既使发现问题也无法追究。另一方面也发现有的纳税人,在经营状态太差、经营场所拆迁、“被迫”转让经营场所等情况下,不按程序向地税机关报告,就“自主”停业、自动消失、转让登记,加大了税务机关对税源监控管理的难度。当一段时间后或者找到新的经营地点和经营机会,原先已“自行注销”的税务登记又“死而复生”,美其名曰“亮证经营”。
“真逃税”与“假注销”
有的纳税人办理注销登记并不是企业真正不存在了,而是通过注销登记,变更企业或法人名称等手段,成立新的企业。其一,改变原税收征纳关系,按规定新办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在国税缴纳,而某些地方国税、地税沟通偏少,使得这些假注销企业获得了少纳税的利益。其二,由于企业实质并没有发生变化,而老企业注销后的存货管理存在松懈的可能,一方面有些存货数量大、品种杂,难以盘点;另一方面有的税务干部失职失察,往往会造成注销企业存货跟踪管理出现漏洞,造成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而个人腰包“膨胀”。
“名亡实存”与“账户健在”
有的纳税人虽然注销了税务登记,但银行账户却存在,并经常使用。《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都明确规定企业的银行账户应全部报税务机关备查,并在税务登记中填写。但没有明确注销企业不注销银行账户,责任由谁来负?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很容易忽略对注销企业银行账户的检查,这些企业往往把经营地址转移到外地,而利用这些账户搞不法经营,偷逃税款。